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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地方频道[按建站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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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资阳市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剖析与思考  
2006-12-18  来源:资阳市检察院

004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发生在全市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17件17人,其中贪污案16件16人,挪用公款案1件1人,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原资阳市天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辉玉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338万余元、挪用公款153万元案。2005年1月25日,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何辉玉有期徒刑20年,没收财产40万元。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全面推进全市国企改制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查办全市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深刻剖析致罪原因、深入研究防范对策措施,对于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预防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1、企业领导涉案多。行为人通常是原国有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其中有的是主要负责人,有的是管理层人员。企业改制后,行为人一般任新企业的负责人,并占据主要股份或较大股份。所立案件中,行为人为公司、企业负责人的有12人,占案件总数的70.5%。如乐至县检察院查办的乐至县供排水公司在改制中涉嫌4名职务犯罪人员,公司正副总经理就有2人;安岳县检察院查办的粮食系统在改制中涉嫌9名职务犯罪人员,粮站正副站长就有7人,支部书记1人。

2、贪污案件多。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大多数为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侵吞、骗取、占有公共财产的贪污案件;所立案件中,贪污犯罪人员16名,占立案总数的94.1%。乐至县供排水公司经理李阳弟伙同副总经理袁某、财务科长万某、出纳曾某等人借企业改制之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从公司小金库套取资金的手段,侵吞公款26万余元,李阳弟将其中的17万元据为己有。

3、犯罪的表现形式变化。贪污罪的表现形式,比较多见的是将国有资产隐匿、转入改制后由本人持股、控股的私营企业,转移后的资金用于经营,仍在企业帐上运作;另有一种则是通过虚假手段将国有资产从企业大帐中转出,隐匿于帐外,将用于个人,但至案发时尚未具体处分。究其实质在于非法改变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但这与传统的构成贪污罪必须“据为己有”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原资阳市天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辉玉(天台公司国家股股权代表人之一)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将虚提的天然气涨价因素款分3次转移至省销售公司,并索要收据冲减应付款,致使评估确认的天台公司净资产减少651万元,何企图通过购买52%的国有股权从中占有该部分国有资产338万余元,因案发而未遂。

4、涉案金额巨大。与其他案件相比,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往往涉案数额巨大,不少犯罪分子一次作案就贪污、挪用或私分数十、数百万元之巨,令人触目惊心。

5、社会危害性严重。国企改制之际,原企业往往管理混乱,人心不稳,加之改制企业大多原本就经营效益不好,资产质量状况较差,各种矛盾比较集中,而改制中发生职务犯罪无疑是“雪上加霜”,导致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引发不稳定因素。天台公司改制期间,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辉玉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从公司“借”走153万元用于交纳其个人竞买天台公司国有股权的报名费,其种种不法行为激起公司广大职工、股东的强烈反对,公司的130多名股东向股东代表大会联名紧急提案,要求张榜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张榜公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何终因挪用公款案发,天台公司改制工作也因此一度搁浅。

6、定性上易出现分歧。国企改制势必带来主体身份的变化,多种形式的改制则使企业相关人员的主体构成呈现多元化。有不少的线索经初查因主体不能判明而被搁置或移送其他机关。同时,由于国企改制职务犯罪案件较多地涉及到主体身份和行为定性的复杂性,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阶段容易出现认识上的分歧,尤其是对一些涉案数额较大的案件,公诉部门与法院都十分谨慎,往往需要经过几番“会审”、“协调”,其间数次要求反贪部门补充证据或者说明情况,因而后期处理耗时冗长。

二、当前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致罪原因

1、法纪观念淡薄,心理失衡。在改革不断深化,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有关主管部门存在重生产经营、轻思想政治工作的倾向,一味强调生产经营指标、经济效益,忽视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性教育、法制教育,对一些企业能人更是一味迁就,致使其廉政勤政意识、法律淡薄,甚至藐视法律。随着民营经济等其他所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作为国有企业经营者,难免产生攀比心理,总感到自己的合法收入与其贡献同企业经营业绩相脱节,导致心理失衡,“贪”字当头,单薄的思想防线在物欲的冲击下一触即溃。在改制过程中,当面临身份地位的转变和个人利益的调整时,他们往往把借企业改制大捞一把当成了最后一顿“免费的晚餐”,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2、政策法规不配套,监督管理乏力。国有企业的改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转型的一种新的实践活动,当前无论是国家的法律、还是政府的规章都还不尽完善配套。随着国企改制的深入,经济结构形式日益复杂,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一时却难以跟上,尤其是对各类中、小企业各种形式的改制,如何对其强化监管,规范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看都显得十分薄弱,很多企业对改制的实施都有很大的自主权,从方案确定、提交评估,到债务清理、资产移交等,都由企业自行组织,其上级部门对企业改制中的一些随意性行为“开绿灯”,放松对改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3、权力过于集中,改制缺乏规范和透明。国有中、小企业普遍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董事长集各种大权于一身,对重大的经营事项、大额资金的划转、重要岗位的人事安排,可以一人独揽,企业实际上是按照“老总”的个人意志进行运作。目前,中、小企业的改制多采取股份制改造、破产、转让、承包、出售等产权发生变更的形式,由于政策不透明,改制方案通常掌握在改制企业领导层,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过程中,有的自买自卖,暗箱操作;有的隐匿、转移国有资产,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采取非法手段,与有关主管部门、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相勾结,故意低价评估或漏估国有资产,低价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因而改制后企业的受让人、承包人往往不是通过公平的竞争、拍卖或招聘产生,而是原企业的管理人员,原本应是广大职工受益的改制变成管理层个人受益。

4、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失实。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中的中心环节,是确定企业资产的主要依据,评估报告丧失真实,直接导致资产流失。当前,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大多已经转制为私营,评估机构众多,竞争十分激烈,一些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达不到执业水平的要求,他们把中介活动单纯地理解为一种劳务性工作,淡化了中介组织维护市场诚信的作用,在审计、评估过程中,受利益驱动,听命于改制企业某些人的意思,不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办事,依据的帐册资料不实、不全,发现疑点也不深究,低估、少计的现象十分严重,既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也无法真实、全面地反映出企业的资产状况,反而使得审计、评估成为一些人隐匿、转移国有资产的一个主要犯罪环节。

三、当前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措施

1、强化思想教育。有关部门要坚持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纪教育,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公仆意识、廉政勤政意识和国家整体利益意识,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记共产党员应以国家利益为重的党性原则,廉洁自律,自觉经受住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考验,自觉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同时,检察机关要打防并举,结合查办案件,深刻剖析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分类分层次开展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企业管理人员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加快制度建设。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国资监管:抓紧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体系和法规体系;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改制程序:建立改制领导小组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破产清算组对企业外债的清理回收,加大追债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中介机构、主管机构三方的权限,推动国有产权和无形资产在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以竞价方式进行交易,保证交易公平、公开和透明,让更多有条件的个人或企业参与改制企业的竞买,促进市场化配置资源。

3、加大监督力度。必须将国有企业的改革置于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的严密组织和监督下,企业改制前,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成立监督机构,对企业改制前后的资产、产权、债权及分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严格、全面清理。同时,成立由企业职工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参与监督企业改制全过程,切实防止改制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职能作用,让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职能部门参与监督,形成一个强大的监督网络体系,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规定及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保证国企改制在规范中顺利推进,确保国有产权转让在规范中有序进行。

4、加大惩治力度。检察机关要坚持将利用国企改制实施犯罪的案件,尤其是那些涉案金额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摆在突出的位置集中力量查办。通过及时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治犯罪的高压态势,使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受到法律制裁,减少犯罪黑数,震慑侥幸心理。对那些铤而走险的既得利益者,要严加惩处,坚决剥夺其非法利益。另一方面,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现有资产评估机构的清理整顿,对管理混乱、缺少资信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每一份评估报告仔细研究,发现漏估或少估的,要及时责令中介机构予以重估或改正,对资产评估中弄虚作假、故意漏估或少估的,应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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