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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地方频道[按建站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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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新农村建设中诱发职务犯罪的主要环节、因素及预防对策  
2006-12-18  来源:资阳市检察院

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要决策,也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对“三农”的投入将不断扩大,农村的各项基础建设将全面展开。但是,从近几年发生在农村基层以及“涉农”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通过违法手段谋求非法利益,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和现象,不仅影响了党中央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而且严重影响农村稳定,阻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新农村建设中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环节

(一)农业资金调整拨付环节:中央、地方财政为新农村建设注入巨额资金,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这些资金的最终归宿和落脚点在农业、农村、农民。由于部分基层财政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混乱和资金困难,相关的单位、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极有可能出现截留或挪用农业资金,特别是有个别基层干部素质不高,思想不正,想方设法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或部门的不正当利益,在资金拨付、财政投入、信贷投放等环节发不义之财,这是巨额农业资金可能被截留、挪用或侵吞的主要环节。一是利用国家不断增加对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和投入进行贪污挪用、收受贿赂。如,山西省某县在推广农户沼气新技术的过程中,中央拨付专项资金100多万元,而该县只在个别村建了几十户后就停建,大部分专项资金被贪污挪用。二是利用国家给予的各种惠农补贴,如,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对农业机具购置补贴、对退耕还林、对土地出让补贴等进行贪污挪用和收受贿赂。如,2004年,雁江区院查办的某村支书张某某等三人贪污粮食直补款和土地赔偿金11万元。

(二)农业产业化发展环节:在农业产业化建设过程中,由于财政投入不断加大。因此,从立项到资金投入使用环节,不仅容易发生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而且由于个别决策者盲目决策,也极易发生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造成巨额资金流失。主要包括:一是以假立项骗取国家资金。如:2000年,达州市某县“千吨柑桔果酒项目”建设中,由于“项目业主”弄虚作假,相关部门把关不严,致世界银行350万元贷款准备金和利息60万元无法收回。二是将国家投入的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挪作他用。如:将本应用于改造农业科学技术、搞农田基本建设的资金用于搞广场工程、形象工程等。三是个别领导在发展农业产业化建设的过程中,不调查研究,盲目决策,重立项、轻管理,重投入、轻效果,造成巨额资金流失。如乐至县原县委书记蒋某某在与某企业签定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的过程中,失职被骗500余万元。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环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用水利建设、乡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等方方面面,直接惠及亿万农民覆盖千家万户。比如撤村建居、拆迁改造等。由于投入资金多、具体环节多、施工时间长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就容易产生管理难度大,防范机制不健全,易发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尤其是诱发商业贿赂犯罪。2004年—2006年4月全市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29件,其中,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环节的犯罪19件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65.5%,涉及金额100余万元,其中贪污10件,受贿9件。如2005年雁江区院查办的胡某某等5人,在小城镇建设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60余万元。简阳市某水利局局长李某某等4人在该市产粮大县工程和旱山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工程承包商提供方便,收受对方贿赂20余万元。

(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环节。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国家对农业科技、农村医疗、教育、文化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也投入了大量资金。不能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监督措施不到位就极可能出现挤占、挪用、截留农村社会事业经费等问题。从2004年—2006年4月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发生在基层农村的职务犯罪案件看,涉及农村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粮食、广播、电视等环节13件,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44.8%,其中农村医疗卫生系统的4件,文化、教育系统6件。如乐至中学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巧立名目将财政拨入的教育经费107万元集体私分给教职工。雁江区雁江镇卫生所所长曾某某伙同另一职工,将公款16万余元入股合作基金会,进行私分,并将社会医药工作经费1.5万余元贪污。

二、新农村建设中诱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

(一)思想腐败是犯罪的根本因素。由于新农村建设点多面广、建设周期长,而有小部分干部本身素质低,认为乡镇工作环境差、条件差,工作清苦,付出多而收获少,把新农村建设当成是自己发财,捞取个人好处的机会,不惜铤而走险,面对建设资金、专项资金和一系列惠农补贴,搞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

(二)体制、机制不健全、不规范是犯罪的社会因素。当前社会体制转轨,结构调整、旧体制并存,在新农村建设中,上级逐渐放权,而政务公开等规范体系和监督机制不健全,随着国家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新农村建设是商家竞相“进攻”的目标。在市场经济竞争体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行为。一些不法分子为达到他们的商业目的,采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部门领导干部和主管人员,纷纷以感谢费、劳务费、介绍费等名义向其大肆行贿。一些领导干部在农业资金的流转运行中、在农业产业化建设中、在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搞暗箱操作,增大新农村建设成本,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形式主义和官僚作风是犯罪的直接因素。有的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政绩观,工作作风漂浮,把形象工程作为职务升迁的价值取向,抓住新农村建设的时机,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大搞“形象工程”,从而为“腐败工程”提供了温床。有的领导干部家长作风严重,只听取流于形式的汇报,不加强新农村建设的调查研究,不注重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就盲目拍板,导致盲目立项,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追求脱离实际的高指标等行为,致使支农资金流失。

(四)监督制约不力是犯罪的客观因素。一是对“一把手”缺乏有效的监督。一些基层“一把手”往往是集领导决策权、资金支配权于一身,而又缺乏必要的监督,导致其家长作风严重,便把财务室当作自己的钱柜子,任意开支、挥霍。二是财务管理漏洞较多。有的单位会计、出纳岗位职责混淆,相互间缺乏监督,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有的岗位一人身兼数职,既管钱又管帐,公款轻而易举被截留、侵吞;有的单位领导没有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真审核,以致犯罪分子侵吞巨额公款屡屡得逞却毫无察觉。三是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不力。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某些专项资金缺乏检查和审计,甚至几年都无人问津,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如乐至县的农技站,其经费收支情况,乡镇不管,主管部门也不管,多年都不审计,导致职务犯罪案件发生。

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教育,强化用人机制。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让全社会都重视新农村建设,自觉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特别要对各级领导干部和镇(乡)、村基层单位“一把手”加大廉政教育力度,有针对性地加强德治教育、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和法纪教育,增强“戒贪”、“防渐”、“慎独”的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清正廉明的公仆意识,处处心系群众,心系农村稳定和发展。二是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要严格落实用人制度,实行公推公选,组织考察,把德才兼备、群众信得过、能带领农民致富的人员选拔到领导岗位上。

(二)健全制度,狠抓落实。一是建立科学的资金流转管理办法。相关部门应及时建立国家支农资金的多级审核机制,由财政集中支付,减少中间支付资金环节;建立资金使用巡查机制、资金使用问责机制等等,切实防止资金流失。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介入农业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加强资金运行渠道和资金使用效果的有效监督。比如:对“一池三改”、新型合作医疗、“五保”安居工程、优抚建房工程、移民扶贫工程等,这些资金是否真正的用于文明新村建设中,是否真正到了农民群众手中,要落实层层问责。特别要加强国家财政拨付农业产业化建设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切实防止企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将财政扶持的农业产业化建设资金挪为它用,真正使国家的投入能达到惠农、富农,让农民增收致富的效果。要加强事前预算和事后审计工作,切实纠正资金使用效果无人问津,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二是严格落实立项审查制度。对农业产业化的建设,无论是什么项目,都要以科学的态度认真对待,要深入农村,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加强立项审查,防止盲目立项,盲目投资,追求脱离实际的高标准等行为,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明确责任,不要把项目推荐当成招商引资,越多越好,要实行项目推荐责任制,若推荐的项目名不副实,效果不佳,则在一定年限内取消其推荐资格,真正做到好项目上、孬项目下,防止一部份别有用心的企业以此为由骗取国家资金,真正发挥建设项目的作用。三是建立农业企业准入制度,严把资格审查关。农业产业化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政策,也是企业、商家竞争的新领域,为了防止支农资金的流失和挪用,保障支农资金的安全,应建立健全农业企业准入制度,严把资格审查关,将不具资质和别有用意的企业、商家拒之门外,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四是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为了保证通村公路、农村医疗、教育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有效使用,就必须落实招标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改进和强化招投标工作,防止暗箱操作,坚决查处虚假招投标和规避招投标的行为,遏制商业贿赂,杜绝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和“腐败工程”的发生。五是严格落实质量检查制度。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要加大检查力度,做到每个环节、步骤都有监督,确保质量。特别是通村公路的建设,由于远离城市,交通不便,条件艰苦,很多质量监督流于形式,容易产生劣质工程,花了钱而没有达到真正的效果。六是调动农民积极性。不管是什么项目,最重要的是公开资金运行渠道和资金使用结果,让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保障资金能安全用在新农村建设之中,以办好实事赢民心,博取众望,重塑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三)加强查处力度,构建打防体系: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检察职能,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树立依法严厉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就是有效预防手段之一,要主动地下基层,到农村摸线索、找案源,发现一起查处一件,给犯罪分子以强大的威慑力,保证公共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农民的权益不受侵犯。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构建“党委挂帅、党政齐抓共管、检察机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上下联动”的社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改变检察机关“孤军作战”的局面,采取整体防范措施,创造廉政的社会土壤,有效遏制新农村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生。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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