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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12-30  来源:资阳市检察院犯罪预防处

二、商业贿赂的概念、特征及法律规定

1、商业贿赂的概念、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主体为获取商业利益,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个人,以及这些单位或个人借机进行索贿、受贿的违法行为。其特征:(1)商业贿赂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2)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隐蔽性。(3)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该行为是在帐外暗中进行,帐外即不入正规的财务报表,暗中即在合同、发票中不明确表示,最后进入个人腰包或者单位小金库。(4)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5)商业贿赂行为大都发生在竞争激烈的行业,竞争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使自已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击败竞争对手,促成交易。而商业贿赂犯罪即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

2、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罪名有8个,即:〈1〉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163条)。〈2〉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164条)。以上2个罪名,其犯罪主体是非国有单位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立案标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5000以上应予追究。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个人行贿1万元、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应予追究。〈3〉受贿罪(刑法385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声誉。(2)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贿赂的目的。这里要注意几个问题:〈一〉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三〉受贿与取得合法报酬的区别:合法报酬是指在法律、政策和组织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休息时间,用自己的劳动能力和技术,为他人临时进行某项工作或者提供咨询服务,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这属于合法的收入,不以犯罪论处。〈四〉对干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为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等,因此以酬谢费、辛苦费的名义索取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五〉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六〉对受贿罪的处罚原则。个人受贿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受贿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索贿的从重处罚,对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索贿行为,不论索贿者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刑法387条)。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与威信。(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获取贿赂的目的。这里要注意以下问题:〈1〉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论处。〈2〉(立案标准)单位受贿10万元以上应予追究。〈3〉单位受贿罪的处罚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即双罚制。〈5〉行贿罪(刑法389条、390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立案标准):行贿1万元以上应予追究。〈6〉单位行贿罪(刑法393条),(立案标准):单位行贿10万元以上应予追究,处罚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以行贿罪定罪处罚。〈7〉对单位行贿罪(刑法391条),(立案标准):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应追究。〈8〉介绍贿赂罪(刑法392条),介绍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实施了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立案标准):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究。处罚原则: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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