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预防新闻 | 预防对策 | 警示教育 | 预防实践 | 预防服务 | 预防法律 | 预防论坛 | 举报申诉 | 联系我们
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地方频道[按建站顺序]
 雁江区  简阳市  安岳县  乐至县  
  高检院提出有关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三点意见  
2006-12-19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了预防措施的落实,推进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发展,并取得了实效。但在实践中发现个别检察院采取了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协议、订立责任状等形式,这种做法同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不相符合,不宜提倡。为此,高检院发出《关于检察机关不宜采取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协议、订立责任状等形式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提出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三个方面的意见,希望各地检察机关在今后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贯彻落实。

附通知全文

关于检察机关不宜采取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协议、订立责任状等形式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高检办发[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了预防措施的落实。但在实践中发现个别检察院采取了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协议、订立责任状等形式,这种做法同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不相符合,不宜提倡。为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今后各地检察机关不宜采取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协议、订立责任状等形式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开展预防工作有必要以文件形式确定工作内容、工作形式和协调关系的,可采用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 

二、各省级检察院要对本地区检察机关已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订立的预防协议、责任状进行清理,根据本通知精神,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解决。 

三、今后在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文件和宣传报道中,不得再采用“签订协议”、“订立责任状”等提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章) 

二00三年五月六日 

编辑:周懿 页面功能 ; 【字体: 】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