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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地方频道[按建站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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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十大关系  
1899-12-30  来源: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三、职务犯罪预防与党委、纪委(监察)部门的关系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反腐败要坚持“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是全党和全社会的一项长期的共同任务,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首先,检察机关是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最为党和国家整个预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预防工作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运用检察职能为党委治理腐败当好参谋。检察机关既要结合办案主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参加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活动。其次,检察机关要根据检察职能针对可能存在导致职务犯罪的漏洞隐患,结合整体的改革发展,深入进行专题调研,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权力失控的腐败重点提出整改方案,争取党委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理解与支持,全面贯彻加强相应的职务犯罪预防,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预防效果。最后还要注重在党委的支持下,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多方面统筹安排,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在编制预算时给予充分的支持,保证预防工作的人员数量、质量和预防经费的及时到位,为实现预防工作的宏观效果奠定必要的硬件基础。

纪委、监察部门作为党委和行政部门的监督机构对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设置和实际运作中也开展了职务违法违纪预防工作,预防对象及工作范围和检察机关当前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很大的重叠。也基于正是这种重叠,目前很多地方的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设置就是由纪委书记担任该委员会的主任、检察长和监察局长担任副主任,而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检察院。这就使得检察机关的预防犯罪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与纪检监察部门发生重合。如何在实践中处理好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更好地形成预防合力,而不是简单地互相依附或者互不服气,发生争执冲突。我们应当从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能出发:既要看到在反腐败的各项工作中要坚持“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恪守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能部门的职责,服从和服务于大局,在预防工作中和纪检监察部门一起协调一致,共同作战。另一方面,要坚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殊职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结合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严肃开展。检察机关所要进行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职务违纪违法预防工作的预防依据、预防深度、预防目标以及预防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因而要在实际的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形成既有协调合作,又有分工负责的工作关系。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要结合检察职能和办案实践,针对已经出现职务犯罪以及可能出现职务犯罪行为的单位和部门依照法律监督的程序展开预防工作,从堵塞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出发,以具体深入的调研文章和具有法律执行力检察建议书将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贯穿到预防对象的整改行为中。

四、职务犯罪预防与人大、政协的关系

各级人大是产生同级“一府两院”的权力机关,同时人大和政协也是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议事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要认真处理好和他们的关系,赢得必要的支持,接受他们代表人民对预防工作的监督指导:首先要主动让人大、政协了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内容和意义。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关心的大事。作为人民群众的议事机构,在各种议事活动中均提出对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要求。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对检察职能的必然发展,是法制建设中重要的环节,是顺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基础工作。也是创建人民满意的政府机关的重要举措;其次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要赢得他们的积极支持和帮助,不仅要主动向他们汇报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进程和效果,还要认真听取人大、政协领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在对有关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预防调研时,可以邀请人大、政协的同志一起参加,多方位地听取意见,掌握情况。这样的做法不仅增加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权威性,也促进了工作的全面深入,密切了权力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这一全局性工作的联系和沟通。另外,在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同时还要认真接受人大和政协机关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监督,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主动放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以保证检察机关不脱离检察职能搞预防,不得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之机越权插手企业的经济活动,不得干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得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健康发展。

五、职务犯罪预防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广大人民群众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历来是深恶痛绝的,同时也是在时刻关心的。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在检察工作中注重以各种方式向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宣传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水平,打消人民群众心目中因为长期以来少数政府官员中的腐败分子的丑恶罪行对他们造成的不正常心理:平时对政府官员普遍存在“天下乌鸦一般黑”的负面心理;一旦有事要和政府机关打交道,又千方百计地找熟人、托关系想对主管人员或经办人员请客送礼。要站在改变社会风气的高度,从法制预防宣传的角度,向人民群众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经济内涵,表明政府机关要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义务和人民群众依法选举代议机构产生政府机关的权利,以及依法向国家纳税,享受政府机关的各项服务。要使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行使自己作为公民,当家作主积极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自己早日拥有一个法治、安宁的社会环境而努力。对当前社会上的腐败现象要使得人民群众放弃心理上痛恨,行为上屈从的“小民意识”,从各级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实例和预防发展两个方面,培养和树立广大人民群众对遏止职务犯罪行为的信心和决心,促进社会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检察机关要结合举报宣传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向社会群众宣传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报、控告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支持人民群众尤其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的权利,对于群众提出咨询的法律问题,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负责地进行解答,保证和促使其及时揭露职务犯罪,积极堵塞易于发生职务违法犯罪的漏洞,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六、职务犯罪预防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政府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执行部门是人民关注的焦点,也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当然重点。如何做好对行政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整个预防工作的重点、难点。因为对行政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就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依法规范,这就必然地要触及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意识和权力利益。因此,做好这项预防工作要处理好和行政机关的业务关系,充分依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三步走”的策略:首先要根据已经查处的案件事例,有的放矢地采取职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悔罪说法、参观监狱等劳改场所等活动进行反面教育警示,进行事后预防,从职务犯罪的打击对象的严重后果的震慑力上,使人“不敢贪”;结合办案和反贪实践,对行政机关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的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漏洞进行及时的整改,以案件总结会和《检察建议书》的形式,保证反贪工作“查处一个案,挽救一大片”,使得其他人无法利用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行政机关存在的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使人“不能贪”;另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所要求的改革,通过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和巨大转变——政府机构的科学定编定员,弱化微观干预,强化宏观调控,从权力干预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化,这就要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前监督:按照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原则,结合行政制度的改革,着力推行公开行政,民主监督,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打破行政机关权力操作的“黑箱”,比如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政府预选制度的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改革,行政综合执法制度的改革,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制度的改革,以及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投标制度的建立,都要从预防的角度出发,监督行政机关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以此推动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使行政过程和政府行为变成“阳光作业”。使得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阳光作业”中养成服务意识,加深法制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自觉依法办事,使人“不想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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