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预防新闻 | 预防对策 | 警示教育 | 预防实践 | 预防服务 | 预防法律 | 预防论坛 | 举报申诉 | 联系我们
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地方频道[按建站顺序]
 雁江区  简阳市  安岳县  乐至县  
  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调查与思考  
2006-12-20  来源: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1999至2003年,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在林业系统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5件16人。其中办理渎职犯罪案件11件11人;贪污受贿案件4件5人,14名林业干部被法院判刑,卢氏县林业部门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之多、范围之广,令人震惊。我们对这15 件林业部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分析,发现其发案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部分林业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是导致职务犯罪最主要的因素。 

我院办理的11件林业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有5件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件,3件是滥用职权案件。这8件渎职犯罪案共造成我县林业资源破坏的数量达7753.78立方米,这一巨大的数字和犯罪嫌疑人淡薄的法律意识、严重的特权思想令人瞠目结舌。比如:徐家湾乡林站站长沈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件。2000年2月29日,沈某在卢氏县林业局尚未下达该年度培植材采伐计划的情况下为谋取单位私利, 以每架200节收取60元育林金为条件授意该乡黄湾村、松木村的村干部砍树,导致黄湾和松木两个村非法采伐林木达1315.84立方米给卢氏县的林业资源造成巨大损失。 

二、部分林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是导致其职务犯罪的第二大因素。 

11件林业部门的渎职犯罪案件,玩忽职守案2件2人,造成林业资源损失1135.18立方米。林业执法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以及自身素质偏低等是产生该类职务犯罪的主要因素。比如卢氏县林业局林证股股长任某在卢氏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全面实施、卢氏境内严令禁伐的情况下,于2000年6月份接到文峪乡张前沟村、范里乡南苏村、城关镇热材料处理厂等三个炭厂大量收购林木烧制炭材的举报后,经过调查核实,不仅证实了举报的内容,而且查明这三家炭厂均未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属非法经营。但是,由于其不熟悉林业法规,不知道炭厂老板们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再加上工作责任心不强,使本应该查封关停炭厂并移交林业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只对其中一家炭厂场做了罚款处理,另外两家不了了之,造成591立方米林业资源的损失和3起刑事案件的流失。 

三、部分林业执法人员利益熏心,经不起考验和诱惑,是导致其职务犯罪的第三大因素。 

卢氏县检察院办理的4件5人林业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案,1件是文峪乡林站站长朱某利用退耕还林植树造林需要大量资金购买树苗之际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受贿6000元、以少报多贪污公款35075.7元。另1件是范里镇林站站长邹新锁、会计兼出纳焦艳红利用林站购买树苗之际,采用虚开苗木数量和价格等手段侵占公款142619.2元。私欲膨胀、利益熏心,最终栽到在金钱面前。 

四、林业系统有关领导对职务犯罪问题不够重视也是该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产生和蔓延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 

1、对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抓得不够。 

2、对因职务犯罪受过处罚的人赏罚不明。 

3、单位自身受利益驱动,形成一些不按法律法规办事的惯例。 

4、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五、部分乡镇滥用职权,套取林业专项资金,更改林业专款用途,诱发职务犯罪。 

2003年4月,卢氏县检察院对县林业局以及东明、横涧、范里、文峪 、五里川、朱阳关、沙河等七个乡镇的林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涉及生态林、黄封林、世行贷款和天然林保护等四个林业项目,涉及项目资金890余万元。各乡镇林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虚假发票套取项目资金435万余元。其中,套取后用于项目资金211万余元,乡镇挪用54万余元,林站挪用163万余元。在套取资金使用的过程中失去监督和控制,诱发职务犯罪。我院先后立案查处了文峪林站站长朱其铭、范里林站站长邹新锁、会计焦艳红贪污涉及金额10万余元。由于林业项目资金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不仅使项目资金得不到专款专用,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成为产生职务犯罪的温床。 

针对林业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我们曾经通过向林业部门发“检察建议”、并开展“五个一”的个案预防,但也仅仅是起到“挖一鼠、堵一洞”的作用,效果不很明显,根据我们对林业职务犯罪原因的再分析,以及预防对策的再研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继续推行“个案预防”制度,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做透,堵塞林业部门管理上的漏洞,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首先,继续坚持个案预防的“五个一”工作法,重点在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上和落实“检察建议”的措施上狠下功夫。“检察建议”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应该是一份指导林业部门堵塞管理方面漏洞的高屋建瓴的纲领性文件,因此应当尽力提高它的质量和分量。同时,还必需在下发“检察建议”之后,去和林业部门共同研究预防职务的措施和方法,帮助其建章立制、加强和完善队伍管理,不能“神龙见首不见尾”。 

第二,继续坚持“一案一回访”的预防机制,尽力释放“个案预防”的能量。“回访”工作必须扎实、全面,不能流于形式。在接到林业部门对我们“检察建议”的回复后,我们一要到林业部门检查具体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帮助其解决整改中遇到的难题;二要到林业部门和干部、职工座谈,听取大家对我们所办理的案件看法,同时“以案释法”,向他们讲解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让大家明白违法和犯罪的界限,树立起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三要在走访中及时发现犯罪苗头,及时制止,把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查处,决不姑息。 

二、加大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培训力度,震慑和警示林业执法人员职务犯罪。 

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尤其是渎职犯罪案件方面,由于部分人员对这种“不入腰包的腐败”有同情心理,导致在办案过程中采用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较少,而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较多,对渎职犯罪的处理处刑极轻,使得犯罪嫌疑人没有压力,其他人员没有“感觉”,办案的效果体现不出来。所以,今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一定要硬起手腕查办,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犯罪预防活动,比如组织林业执法人员旁听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召开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本单位内部做警示报告等,警示林业执法人员再犯罪。 

三、提前介入,监督林业部门和各乡镇关于林业专款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严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卢氏县被划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试点县,每年要由大量的国家扶持资金到位,用于购买树苗进行植树造林。为防止一些人趁机滥用职权,随意更改林业专项资金的用途,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涉嫌犯罪,以及一些人借此机会虚报所购树苗和价格进行贪污的发生,预防工作应当提前介入,从上报计划到国家拨款,从资金分配到资金使用,再到账目清查,都要严格依资金流程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国家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的保护和改善,造福子孙后代。 

编辑:周懿 页面功能 ; 【字体: 】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