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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略  
1899-12-30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本文从法律文化的涵义及功能的分析出发,分析了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结构,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对依法治国的深远意义,并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途径作了探讨。 

关键词:法律文化;依法治国;建设 

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反映着一个国家及民族实际存在的法律历史和法律现实。它随着人类社会历史和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而演进并影响、制约着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活动。法律文化关系到人们事实上以怎样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模式从事法律活动,关系到法制确认、保护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和以怎样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确认、保护、发展其所要确认、保护、发展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制所包含的知识、智慧和经验,是一国法制的“内在逻辑”[1]。法律文化建设直接制约着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决定着法治国家目标的最终实现。分析法律文化的基本问题,探索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发展的规律,并以此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法理学工作者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法律文化的涵义及功能 

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文化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研究的起步相对较晚。关于法律文化的界定,我国学者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大体上可以将它法律分为三类:其一,广义的法律文化概念,即把法律文化看作是法律现象的综合体现,包括内在和外在、主观和客观、制度和观念等各个方面。也就是说,凡是以物质形态、制度形态和观念形态存在的法律现象,全部为法律文化概念所包含。其二,狭义的法律文化概念,即把法律文化看作是法律意识中非意识形态的那部分内容,即体现人类智慧、知识和经验等的文化结晶。其三,中义的法律文化概念,即将法律设施和法律组织机构等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法律现象排除出去,把法律文化视为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比较普遍而稳定的认知、态度、心理、信念的总和。,广义的法律文化是从文化研究的视角看待法律现象,以整个社会文化系统作为参照,法律文化的概念涵盖几乎所有法律现象,外延过于宽泛,容易陷入“法律文化是个筐,什么问题都可以装”的误区。实际上是把法律文化和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相混淆了。狭义的法律文化以法律的历史流变为参照,不仅将法律文化限定在观念和精神领域,而且进一步限定在非法律意识形态部分,法律文化不包括随着社会变动而不断变动的部分,外延过于狭窄。而中义的法律文化以全部的法律现象为参照,将法律文化限定在法律现象的精神和观念领域,即所谓的“法律中的文化”部分,这既与历史唯物主义文化观相契合,也与其他学科如政治学中政治文化的概念相对应,比较可取。参考学界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法律文化,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中的阶级、民族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这个国家中的成员,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于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关于法律生活的特有的思想模式、情感模式和行为模式的总和。 

法律文化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然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一旦形成,便以其无形的力量渗透于政治法律生活的一切领域,对国家政治法律生活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首先,法律文化是实现社会控制、保持一种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化对一个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形成和选择根本的价值标准、行为规范、思维方式影响极大,因此一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化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关系重大。其次,法律文化不仅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法律现象的精神内核,它参与法制运作的全过程。法律文化作为群体性的观念模式和行为模式,深深地渗透到法律生活的方方面面,凝结在法律规范、制度、程序等的设计和运行中,反映在人们的法律行为上。法律文化犹如一条红线把法律运行的各环节(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连结、贯穿起来,使法制成为有生命的不断运动的活的机体。再次,法律文化作为相对独立的观念形态是法律现象赖以生存的环境,制约着法制的运行状态和发展方向。最后,法律文化还可以激发公民的法律动机,指引公民的法律行为,调节公民与法律的关系。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认为,任何法制系统都包含结构、本体和文化三要素,其中文化,即人们对待法律和态度、信仰、思想和期待,它是开关法律机器的指令。[2]总之,法律文化与社会的法治化程度是密切联系的,甚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就有什么程度的法治状态。 

二、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结构分析 

当代中国存在着多样化的法律文化,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传统法律文化。 

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其主要特点有: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礼法结合,以礼为主;在秩序的价值基础上,等级有序,家族本位;在规范的适用方面,恭行天理,执法原情,人情和国法相结合,甚至“人情大于王法”[3]。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方面,主张“德主刑辅”,轻视法律的作用,漠视个体权利的特征保护。。法就是刑罚、法就是“杀戮禁诛”成为人们的法律认知模式,避罪远罚、无讼无争成为人们的法律行为模式。中国古代这种法律文化可以归结为是“义务本位”或“人治”型法律文化。然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不乏许多积极因素:如重视道德教化在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方面的作用;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强调执法者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的品质;严谨制定法传统等。 

(二)来自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 

始于清末修律的法律改革,使中国在制度建设上进入了一个向西方学习的过程。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也是一个借鉴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西方法律文化中包含许多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法律调整相联系的内容,有许多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其一,.私法文化发达。尽管西方社会从不排斥公法的发展,但西方的公法是在私法的历史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二,法律以正义为价值取向。正义是西方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法律的所有其他价值,都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其三,重视权利。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人生而平等等原则在近代西方国家的法律中得到了广泛贯彻,权利至上扎根于西方社会之中。其四,自然法观念。西方自然法观念源远流长,为评价国家实在法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参照系,促使国家实在法不断完善,成为“良法”。其五,法治主义传统。在西方的思想体系中,自亚里斯多德始,“法治”一直被认为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从古代至近代到现代,一脉相承。 

(三)来自前苏联的法律文化。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初期,受到了前苏联法律文化的影响。20世纪50年代前苏联法律文化中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思想对于在中国传播革命导师的法学基本原理,建立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起到了很大作用。前苏联法学基本上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它吸收、借鉴了历史上有益的法律文化。通过学习苏联法学也借鉴了人类法律文化中许多好的东西。但是由于在建国初期,我们全盘照搬前苏联法学,前苏联法律文化中的过分强调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强化“国家主义”观念和集体主义精神,轻视社会主体的个人自由,重实体、轻程序等因素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 

(四)占主体地位的权威性法律文化。 

占主体地位的权威性法律文化,即在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对前几种法律文化有所吸收与综合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此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整体理念即把法制建设与经济、政治与思想文化建设相联系,使其协调发展的战略,党对法制建设统一领导与协调的措施,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指导思想,法律为人民服务,便利于人民的思想,预防和改造犯罪,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等等,集中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中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如:从本质上分析、揭露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和制度的性质多,而对其反映现代社会生活科学合理的经验和做法的肯定、借鉴的少;重法的本质和其社会政治内容的研究多,轻法律形式或法律本身问题的研究;关注行使国家权力的方便多,对社会主体权利和自由的认真研究、切实保护的少;在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主要靠政策办事,依言不依法、依人不依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即使在法律调整的领域,其方法也往往是行政命令式的,忽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调整方法;人们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比较缺乏,等等。 

以上四种多样性的法律文化是在理论思维中的抽象,在实践中,这四种法律文化是相互交织,很难截然分开的。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结构的形成,主要是受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影响,古代的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和前苏联法律文化只是作为一种外在因素发挥作用。当然以上诸种法律文化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条件下对不同的社会阶层发挥着不同的影响。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使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文化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传统与现代并存。一方面,源于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群众中仍有很大影响,特别在广大的农村、边远地区,传统的习惯、风俗、礼仪及价值观与国家的法经常发生冲突并在事实上影响法律的运行。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法律文化逐渐向现代转型,如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彰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公民对法律的认知逐步理性化,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解决纠纷的方式由找“长官”转向找“法官”。 

(二)法律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不同职业之间,不同学历者之间的法律文化水平存在着较大差距。历史传统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当代中国不同区域、不同阶层的群体法律文化发展水平如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倾向、行为趋向等存在较大差异。 

(三)法律文化发展的滞后性。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文化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就整体而言,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所要求的法律文化还不相适应,以致阻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如法律至上、法律权威的观念在当代中国还没有完全确立,人们缺乏尚法精神,崇拜权力,漠视法律的现象依然存在,目前在相当一部分人心中法律仍被错误地认为是枷锁和桎梏,从内心深处排斥法律,视法律为畏途,不善于、不愿意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利。极端个人主义,绝对自由主义等于法治不相容的思想观念在部分人心目中仍有相当大的影响。 

三、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在特定的文化土壤里,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形成的。法律文化有先进和落后之分,落后的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会起消极的阻碍作用,而先进的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法律文化是法律发展过程中一国法制的“内在逻辑”,法律文化建设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其成功与否,事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并直接影响和制约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工程。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之一,它是影响法制机制运行的各种“软”因素。可见法律文化与法治的必然联系。其一,法律文化是法的形成的精神源头,法的形成是一定社会经济结构的内蕴的社会关系的应有模式和社会主体的权利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其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社会权利关系的认识、把握和描述过程。法律文化在法的形成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为客观需要不会直接成为法律,首先要转化为法律需要和权利要求。而这些要求就成为立法的根据和动因。”[4]法律文化实际上是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倾向,包含着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情感倾向与经验体会,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文化心理条件。一个把法仅仅等同于刑罚、禁令、约束、控制的法律认知模式和思维模式是不可能制定出反映公平、正义,维护民主,保障人权的现代法律制度的。法律的创制与立法者正确的法律观念、思维模式等法律文化因素息息相关。社会主义法治国首先是“良法”之治,“善法”之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依法治的首要任务之一。其二,法律文化是法的实施的内在动力。法律文化一经形成,就深深地印在人们的脑海中,对人们的法律生活、法律实践产生作用。在法律实践中,小到公民个人权利的维护、禁令的遵守、义务的履行,大到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司法等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观念等法律文化因素的支配下所做出的,法律文化是法律实践的潜在精神动力。对现行法律持认同、支持的态度和对法律有坚定信仰的积极法律文化,对于一个民族法律的高效实现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而对现行法律不信任、怨恨甚至仇恨的消极法律文化则是国家法律实现的障碍,是一个国家进行法治建设的心理滞阻因素。“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之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灭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5]因此,先进、良好的法律文化,是法的实施的内在动因。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要做到这一点也迫切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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