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广大城市居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拆除资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筑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筑。凡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凡不自行拆除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立即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三、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凡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依法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及时依法纠正。
五、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